2007年11月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饭店地滑游客摔伤 法院判旅行社“全赔”
徐微微

  近日,笔者从沈阳市旅游局了解到一起旅游纠纷。参团游客在旅行社带入的饭店摔伤,旅行社以“错在饭店”为由不肯承担责任,经过两次审判才最终使这起由“第三人”造成的伤害案了结。
  63岁的张老太参加一家旅行社组织的二日游。旅途中,游客在导游的引导下到一家旅行社指定的餐馆用餐。由于地面滑,张老太不小心滑倒受伤,共花去医疗费3403元。
  旅行社认为,餐馆中有警示牌,告知游客“当心滑倒”,张老太受伤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,与旅行社无关。张老太认为,自己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,旅行社就应该提供保证其安全的旅游服务,自己在旅行社指定的餐馆中滑倒受伤,旅行社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
  经过调解,双方无法达成一致,张老太遂将旅行社告上法院。
 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,张老太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,交了旅游费用,双方形成合同关系,旅行社对张老太的旅游安全负有保障义务。而张老太本人在旅游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,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张老太2041元。张老太对此结果不服,提起上诉。  
  二审审理后认为,旅行社指定用餐的餐馆地滑,导致张老太摔倒受伤,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瑕疵,违反了合同义务,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因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撤销一审判决,判定旅行社赔偿张老太医药费3403元。